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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务公开
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,擅自设置城市雕塑、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
公开范围
社会公开
公开形式
网络
公开时间
长期公开
办公地点
监督电话
见流程图
部门链接
索引号
2030020110003
主题名称
主题编号
实施主体
滨州市规划局
处罚类型
罚款
办理部门
规划监察支队
办公电话
许可依据
流程图及附件
《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 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处分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(七)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。”
行政处罚流程图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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